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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蕭博文╱台北報導】

法務部預告修正性侵假釋犯電子監控辦法,電子腳鐐監控將以「一戴到底」為原則,一經檢察官核准即配戴至假釋期滿,除非經評估無再犯危險性才可提前解除,一改過去每3個月重新核准的規定;新辦法更明文規定,只有在檢察官許可的情形下才得以停止監控,期望強化監控網路。

據統計,目前全國配戴電子腳鐐的性侵假釋犯共84人,皆配戴具GPS功能的第3代科技監控系統,地檢署24小時監控行蹤,一旦發現訊號中斷或接近學校等特定地區,即通報警方前往處理。

官員解釋,新規定並非延長性侵假釋犯配戴電子追蹤設備的時間,因為依舊制規定只要每3個月向檢察官報請延長監控,同樣能達到監控至假釋期滿的目的,但考量監控時間應視監控人員再犯危險性而定,而非以每3個月一期為必要,因此予以修正,相較舊制更為積極。

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昨日表示,《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監控實施辦法》自2005年8月5日施行至今超過10年,為使科技設備監控執行期間更為彈性,並加強性侵害被害人安全保障,及考量社會對中高危險群性侵假釋犯的安全防範需求,因此提出修正,預計月底施行。

陳明堂說,舊制規定觀護人若認為有科技監控性侵假釋犯必要,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實施,「以每3個月為一期,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報請檢察官許可延長」,但新制改為「自檢察官許可之日起算,至受監控人保護管束期滿日為止」;換言之,未來性侵假釋犯在假釋期滿前、或觀護人聲請停止執行前,都無法除去電子腳鐐。

新辦法顧及性侵假釋犯人權,也設下提前除去電子腳鐐的規定,未來觀護人雖不需每3個月向檢察官請求延長監控,但仍需每3月對假釋犯進行評估,認無繼續執行必要,可請檢察官許可停止執行,但假釋犯停止配戴電子腳鐐後若被認為有繼續監控必要,觀護人仍可報請檢察官核准繼續監控,作法更為彈性。

另外,現行辦法僅規定受監控人禁止脫離監控處所、進入禁止接近之特定場所,新辦法增列禁止「接觸禁止接近之特定對象」,可望提高對被害人安全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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